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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为离婚而有财产分配上面的争议,彼此都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离婚财产,但是还有一个孩子。在离婚的时候一方觉得亏待了孩子,应该要将夫妻共同财产分给孩子一部分,以弥补孩子的。武律网北京离婚律师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有一句老话,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尤其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尤其如此,当双方都已无法接收婚姻状况时,离婚就不可避免,在离婚时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财产分割了,那在法律中,离婚财产协议效力体现在哪些地方?武律网北京离婚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小两口买了房子,就是希望小两口能够有自己房子居住,日后能够好好的过日子。但是如果小两口在之后的生活中,出现了感情不和而要离婚的情况,夫妻离婚的时候也会涉及到对房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由于无效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方案无法实现。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
夫妻一方婚前取得购买经适房资格,婚后购得的经适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诉讼中,应依据婚姻法确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公证,又叫做国家证明,是指国家专门设置的机关,即公证处,对民事法律关系确认的具有权威性的活动。公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证明。公证处在进行公证以后,出具相应的公证书。依法制作的公证书具有三大效力:证据效力、法律效力、执行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司法实践中处理原则是: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社会上不少男女朋友在婚前就共同购买了房屋,有的是双方家长出资,共同署名;有的是情侣一方出资,共同署名等。但是,这些情侣一旦劳燕分飞,就会带来共同产权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因为恋爱关系不在《婚姻法》保护的范围之内,恋爱期间涉及的财产问题只能参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