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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由于无效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该意见还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人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不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另外,杭州离婚律师指出,对因重婚而造成婚姻无效的,《婚姻法》第12条明确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