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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崔清寒
案例:
2010年10月余某购买了一处房屋,登记在余某名下,其并申请了商业贷款。2011年3月余某、陈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商业贷款。2013年6月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余某父母在夫妻二人分居期间所支付的银行贷款的性质。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本案中,余某父母向余某支付钱款时,本案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故在处理该钱款时,应当综合考虑余某父母支付钱款的动机、本案夫妻双方当时的关系等因素。
崔律师说法
尽管《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针对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分别对出资的性质和房产的归属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情形纷繁复杂。本案中余某父母在出资还贷的时间点在夫妻双方处于分居期间,在结合房产登记在余某一人名下,且首付款是余一人支付的情形,可以从常理判断余某父母的本意绝非是为了将该部分还贷款项赠与双方。《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可以根据该款的立法精神做出判断,余某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余某的个人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