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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杭州离婚律师正在处理一起因为离婚协议履行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夏女士(化名,被告)与郭先生(化名,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于今年年初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就离婚补偿问题约定为:“1、离婚后,男方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向女方支付第一笔离婚补偿款10万元;2、男方应于9月30日前向女方支付第二笔离婚补偿款5万元,女方应在收到该款项当日搬离位于某地房屋(系违章建筑,无产权登记)并腾退给男方。”
双方离婚后,男方以无法凑齐第一笔离婚补偿款为由,仅向女方支付了8万元。同时男方承诺会在支付第二笔离婚补偿款时将所欠2万元一并支付给女方。然而,男方在支付第二笔离婚补偿款时只支付了5万元,所欠2万元的问题只字未提。对此,夏女士当然认为男方没有完全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而拒绝搬离上述房屋。于是,男方便以女方违约、拒绝搬离本属于男方父母的房产为由向杭州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夏女士限期搬离。
对于该案,杭州离婚律师认为有两个可以反驳男方诉讼请求的依据:1、男方违约在先,没有完全支付离婚补偿款;2、男方在起诉书中的主张是让夏女士搬离属于男方父母的房屋。该主张明显超出了男方的权利范围。如果房屋属于男方父母,则只有男方的父母才可以就该房屋的权利提出主张,他人(即便是子女)怎么能作为案件的原告越权去主张别人房屋的相关权利呢?
综上,杭州离婚律师认为该案无论从男方不足额支付离婚补偿款的角度,还是房屋所有人权益的角度,都可以让法院驳回男方的诉讼。